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8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5-1409:03:53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8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或点击“淄博红盾信息网”相关链接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或点击“淄博红盾信息网”相关链接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时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