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是否协商一致不能单位说了算

发布日期: 2019-05-1610:46:21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概要

    王先生于2010年6月2日进入山东某婴儿用品公司工作。2013年底,婴儿用品公司被某集团公司收购。2015年1月1日,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原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于当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8月17日,婴儿用品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向王先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认为此举系公司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以2010年6月2日为起点计算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审结果

仲裁委及法院均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协商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不能由一方决定,而必须是双方的行为;其解除的条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

具体到本案,婴儿用品公司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关于协商一致的内容仅系其单方表述,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婴儿用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婴儿用品公司被收购并不影响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并不能因此终止。因此,该公司通过书面形式终止原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做法,不能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实际上,公司并没有因终止劳动合同又重新签订而终止用工。因此,王先生在婴儿用品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自2010年6月2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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