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求意见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区发改局相关科室,并按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
从发布征求意见公告至收集意见的截止日期,均未收到公众以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形式发回的反馈意见。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