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齐都花园小学爱心一日捐返还 资助金评审、发放及管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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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爱心一日捐资金的管理,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健康发展,切实发挥爱心一日捐资金在学风建设和家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的作用,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 成立校长为组长,德育处、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
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说定评议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柜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设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评审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 )、困难”(B档) 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
第六条 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贫困家庭资金收支及学校实际制定认定标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I.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3.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或幼儿);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专业) 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及时发放《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 ;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
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对已被所在学校认
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复核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
可只提交《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
交《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兼) 职负
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发
放和收集《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淄博
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
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专业) 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认定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核实信息,留存家访照片,一并上报年级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工作组根据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及家访记录、家访照片,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年级(专业)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市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临淄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每学年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和已经认定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工作同步进行。学校要组织不低于30%的原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核,复核工作与认定工作程序相同,
复核工作要保留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学校根据认定和复核情况,汇总后,向区县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和《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年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十八条 各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不定期地随机抽选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管理人员在收到市、区资助中心有关发放爱心一日捐返还资金的相关通知后及时上报受助名单及金额,在学生资助中心将资金返还到学生银行卡之后,组织家长进行发放签字确认工作。
临淄区齐都花园小学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