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敬仲镇人民政府
标题: 敬仲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4217/2021-51875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13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敬仲镇人民政府

敬仲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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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32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政办字〔202119号)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民主性、灵活性等特点,对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补充,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全领域、全过程。开展行政指导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能够被当事人认可。不得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法原则。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采取的方法应当必要、适当。

(四)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事项应当公开,对待行政相对人要一律平等。

(五)便民利民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实施行政指导要兼顾社会效果和个人权益,做到既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又能使行政相对人受益。

(六)效能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尽量做到简明高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效益。将效率和效益作为衡量行政指导的标准,不得开展无实效或者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不得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二、实施方式

委办办理行政指导事项,可以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策指引。利用掌握行业政策的优势,通过信息公开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引导,提供服务。

(二)意见建议。根据管理职能和专业知识,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提建议”,引导其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三)提示提醒。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可能出现行政违法、民事侵权或者违约等问题的,可以制定行政指导意见书,提示其及时纠正。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等,对某些时段、某些领域违法频率高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管理要求,提示、提醒其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最大限度的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四)劝导警示。对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区司法局公布的“不罚清单”,告知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规劝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五)示范引领。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表扬鼓励等,引导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达到管理目的。

(六)案件回访。对重大执法案件或者在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回访,指导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行政指导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法制机构审查指导、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

(二)加大落实力度,稳步推进实施。细化工作落实措施,做到行政指导具体化、规范化;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行政指导程序和行政指导文书;要避免用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要注意行政指导的合法适当,避免因行政指导产生行政纠纷,实现行政指导与规范执法的有效衔接。

(三)积极探索创新,务求工作实效。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指导的有效途径,创新工作思路,对行政指导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认真填写《行政指导事项登记簿》,对行政指导工作及时总结,逐步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原则要求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附件1:行政指导文书

附件2:行政指导意见书

附件3:行政指导事项登记簿

附件4:敬仲镇人民政府行政指导目录

 

敬仲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附件1

 

行政指导文书

          指导书〔2021〕     号

指导时间

 

指导地点

 

指导人员

 

指导对象

 

指导内容(事项):

指导取得的效益、效果:

                        单位:(公章)

 

附件2

 

行政指导意见书

                        指导书〔2021〕   号

            :

关于你(单位)存在的            问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存在问题:

———————————————————————————————————————————————————————————————————————————————————————————————————————————————。

指导意见:

——————————————————————————————————————————————————————————————————————————————————————————————————————————————————。

你(贵单位)在落实以上指导意见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行政指导人员联系,指导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指导事项登记簿

序号

 

指导事项

指导结果

指导人员

 

 

 

 

 

 

 

 

 

 

 

 

 

 

 

 

 

 

 

 

 

 

 

 

 

 

 

 

 

 

 

 

 

 

 

 

 

 

 

 

 

 

 

 

 

 

 

 

 

 

 

 

 

 

 

 

附件4

敬仲镇人民政府行政指导目录

编号

行政指导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依据

备注

1

对归侨、侨眷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华侨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产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方面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2

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乡村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3

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在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中,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定施工,使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十三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4

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制止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七条第三款: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十七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5

指导农村公共供水工作。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6

指导村、社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评议、公示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7

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8

对乡镇企业进行日常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9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10

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11

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事项进行指导。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12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13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制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14

指导农产品经营活动。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15

对农业机械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兴办各项农业机械服务业,建立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服务。

第二十八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本地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以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服务。

 

 

16

组织实施辖区内村庄改厕工作。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0号):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村庄改厕工作。

 

17

指导村级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18

指导农田水利工作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19

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20

制止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8122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巡查执法,健全完善省市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要配套联动、互为补充,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21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2

指导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23

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4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25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换届选举时,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二)组织村民学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并张榜公布;
(四)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五)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六)公布选举日期、地点;(七)组织提名(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受理、调查、处理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二)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26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27

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28

指导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

 

29

指导村(社区)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

 

30

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协助处理信访事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31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2

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戒毒条例》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33

制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34

对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19……乡镇(街道)综治委()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

 

35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36

指导企业和村(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责令排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7

督促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问题整改和隐患排除。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8

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39

运用行政指导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40

指导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淄博市消防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五)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提高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41

运用行政指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42

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3

劝告制止非法取土、采砂、采石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44

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车辆所属单位和驾驶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车辆所属单位和驾驶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5

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指导。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46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动员辍学学生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47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协调辖区内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协调辖区内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48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49

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50

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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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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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社区)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