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临民字【2022】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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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448/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2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民政局 |
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淄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现将《临淄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临淄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临淄区委、临淄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临委〔2022〕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补贴体系,切实推进我区养老服务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落地,结合《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号)及市级补贴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2年1月1日起,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新建或改扩建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贴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房产等手续齐全、产权清晰,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其中,以租赁土地方式新建的项目,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扩)建设的,租赁期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符合护理型床位认定,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具备消防审验手续,经第三方评估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认定标准。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
6.完成省级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为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每张床(含自有房产建设、租赁房屋改建)补贴1000元。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短期托养、助餐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
4.房屋、设施安全,无问题隐患。
5.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
6.运营方须有完备的服务记录,服务老年人月均300人次,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7.运营方应完成年度省级运营奖补申请,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符合补贴申请条件。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农村幸福院,除省市两级补贴外,区级分别再按照每处每年0.6万元、0.7万元、0.8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运营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五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除省市两级补贴外,区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0.8万元、1万元、1.2万元、1.4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运营补助。
三、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1年1月起,本市行政区域的镇(街道)范围内,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建成的具备日间照料、长期托养、居家上门、配餐送餐、对下指导、技能培训、辅具租赁、医养结合等综合性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镇(街道)、村(居)运营的,不在补助范围之列。
(二)补助条件
1.符合《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 ( DB 37/T 4372-2021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B 37/T 4398-2021 )要求;
2.符合养老机构备案条件,且未享受过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 )、护理型(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一次性建设补助;
3.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协议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或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直接建设运营;
4.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在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需发挥辐射作用,连锁化运营该镇 (街道) 70%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5.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需拥有至少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开业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财务状况良好,运营发展可持续;
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 90%。
7.已完成市级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
(三)补助标准
对建设床位数在10-19张、20-29张、30张及以上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区级分别给予实际建设方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四、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工资补贴项目
(一)补贴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注册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运营满一年的养老机构中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对机构运营方发放工资补贴。
(二)补贴条件
1.从业人员应与养老机构签订用工合同,并明确工作岗位为一线护理员;
2.实发工资应达到2500元(含)以上。
(三)申请材料
1.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工资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从业人员用工合同以及岗位设置证明。
3.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工资发放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四)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运营方年度护理从业人员工资补贴。
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项目
(一)补贴对象
经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为本区提供养老服务培训的第三方组织或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服务组织或机构应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
2.服务组织或机构应规范开展培训服务,无违规违约、无质量投诉现象。
3.对培训人员、培训课时及培训对象满意度进行评估,培训对象满意度应在90%以上。
(三)申请材料
1.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培训资格证书;
2.政府招标中标通知书;
3.培训人员报名表或报道签到表;
4.培训课程、培训计划及培训师资证明;
5.第三方出具的培训评估合格报告。
(四)补贴标准
依据年度市级下达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及护理员竞赛等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实际金额依据政府招标金额据实结算。
六、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项目
(一)补贴对象
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已签约完成家庭养老床位改造的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或服务组织。
(二)补贴条件
1.服务机构应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并具备相应资质;
2.服务机构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明确服务内容与服务方案;
3.服务方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团队,服务队伍人数应满足服务人员、服务对象配比最低1:10的居家服务需要,并定期对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服务方应建有信息管理平台,与区级信息平台相互联通,数据共享,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服务跟踪和统计,在服务对象紧急呼叫时可及时响应。
5.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照护时,其服务半径城区不超过15分钟,农村不超过30分钟;
6.服务机构需建立服务档案(包括服务对象档案、服务时间记录、服务评价等);
7.服务机构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15次,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15小时,其中医疗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
8.已纳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照护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政府购买照料护理服务。
9.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90%。
(三)申请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中标通知书;
3.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
4.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养老机构应同时上交备案证明;
5.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的每月服务统计报表;
6.第三方出具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估报告;
(四)补贴标准及方式
按照2023年、2024年每年建设192张的计划任务,区级提供配套入户服务,标准为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不低于230元/人/月,半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不低于200元/人/月。年底据实结算。
七、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补助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5.完成省、市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申请。
(三)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在省市的基础上,区级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
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40%、30%、30%比例申请发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行业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
八、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在有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综合责任保险试行期间,特困人员集中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保费标准为80元/床/年,其他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机构参保费用,市、区按照1:1的比例分别给予40%的保费补贴。
(三)补助方式
参照《淄博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淄民〔2020〕102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九、“长者食堂”扶持项目
(一)补助对象
1、助餐补助。60周岁以上的本区户籍老年人。
2、建设补贴。年度内以“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模式新建成投用,且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建设主体从未享受省市区建设补助的长者食堂。
2、运营补助。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长者助餐服务点。
(二)补助标准
1、助餐补助标准
60周岁以上临淄户籍老年人午餐进行补贴,其中60-79周岁老年人,市、区两级财政每餐补贴1元;80岁周岁以上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2元、区财政补贴1元。助餐由运营方直接减除用餐老人餐费,各级财政对运营方进行补贴。已享受政府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待遇的,不重复享受助餐补贴。非临淄户籍老人,区内长期居住3年以上的,可持居住证参照临淄户籍人员享受助餐待遇。
2、建设补助标准
对年度内新建成、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容纳不少于20人就餐的社区长者食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模式,达到长者食堂建设标准的,区财政给予每处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 模式,达到长者食堂建设标准的,区财政给予每处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已享受省、市、区三级建设(开办)补贴资金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3、运营补助标准
运营满一年且年度平均运营天数在100天(含)以上,经评估群众满意度90%以上的长者食堂,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年度老人午餐就餐人数达到4000人次的,在执行市区两级年度补助2万元的基础上,镇(街道)再补助1万元;达到7000人次的,在执行市区两级年度补贴3万元的基础上,镇(街道)再补助2万元;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的,在执行市区两级年度补贴4万元的基础上,镇(街道)再补助3万元;年度老年人午餐就餐人数达到4000人次及以上的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点、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点,在执行市区两级年度补贴6000元的基础上,镇(街道)再补助5000元。
以上补助资金受财政投入、长者食堂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略有调整,与此标准不符的,以调整公布标准为准。
(三)补助方式
依据临淄区民政局、临淄区财政局、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淄区市场监局《关于印发<临淄区长者食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字〔2021〕15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
十、“智慧消防”监管项目
(一)补助对象
1、消防设施安全检测。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具有相应检查评估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智慧消防补贴。具备专业资质,与区级智慧消防平台实现数据对接,通过安装硬件、运营平台等形式,协助民政部门实现对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消防巡查等在线监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补助标准及方式
1、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按照上年度市场价格确定补贴标准,应至少包含电气安全检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内容,依据合同价格据实结算。
2、智慧消防补贴。年度内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或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新增安装智慧消防系统的,按照每个机构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连锁运营机构设有独立消防系统的,按独立消防院区予以补贴。
(三)申报材料
1. 智慧消防安装设施清单。
2. 第三方出具的智慧消防改造合格评估报告。
十一、养老平台维护项目
(一)补助对象
经政府招标确定,承接区级养老平台运营维护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补助条件
1.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软件研发及平台维护经验和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临淄区行政区域内有专职人员负责维护运营。
3.具备系统维护、模块研发、问题解决等能力。
4.与本地不少于3家居家服务组织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域内服务可实行全覆盖。
5.对平台突发性状况和问题做到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处理完成。
(三)申报材料
1.养老平台维护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3);
2.企业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3.与服务组织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系统订单数量汇总;
5.问题处理记录及解决方案;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依据平台覆盖信息量、问题处理、服务订单及模块研发数量确定补助标准,每年维护运营费用不高于10万元。
十二、其他事宜
民政部门负责区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结算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项目备案,依权限进行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下达预算指标,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并配合做好各级资金结算等工作;各镇、街道负责组织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助餐点等做好资金申报、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系定向资金,其申请、使用应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3 号)要求,各镇街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存在欺老虐老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追回本年度补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资金补助。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区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临政发〔2014〕51号)、区政府办《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临政办字〔2018〕56号)文件中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相应废止。本方案执行期间与上级文件标准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