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民政局
标题: 关于《临淄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448/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0-15 发布机构: 临淄区民政局

关于《临淄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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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为加快推动殡葬改革,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范围,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精神,在全区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18年,山东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全面惠民殡葬的“沂水经验”,同年,我区被山东省民政厅确定为全省首批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区县之一,是我市唯一被确定为试点的区县,2019年试点区县工作即将验收,实施全民惠民殡葬政策是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厅字﹝2019﹞75号文件做好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落实殡葬惠民政策,推广张店区、高新区惠民殡葬经验做法,把惠民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推动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

在我市范围内,张店区、高新区已实现全民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在全省范围内,青岛市、威海市、德州市、临沂市等地市,入选全省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区县的沂水县、文登区等区县已实现全民惠民殡葬。

二、制定依据

1、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2012年,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指出,要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逐步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延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

2、2013年,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特困人员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优惠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88号),我区开始对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00号)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我区对具有我区户籍且不享受人社部门丧葬费补助的居民,未登记我区户口的婴儿,在我区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未满16周岁的中小学生、驻临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我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这五类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临淄区民政局于1015日,针对起草的《临淄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向各财政局,十二个镇、街道进行了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

四、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无。

 

 

              临淄区民政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