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淄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临淄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根据《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和《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鲁水农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实施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灌溉定额,是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单位面积的总灌溉水量,由区水务局参考最新发布的《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等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认定或测算确定。  
        第四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亩次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  
        第五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供水组织、用水主体主动配合。  
        第六条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从事粮食种植的用水主体或者供水组织,适度适时考虑经济作物种植用水主体。  
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一) 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 农业用水超出灌溉定额;
  (三) 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 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七条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后的灌溉定额及灌溉成本等综合确定,可按亩或亩次确定执行标准,相应抵顶部分应收水费或电费。  
        第八条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重点奖励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对于以下情形,不得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 ,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节水奖励标准采取将一般灌溉定额和节水灌溉定额的差值作为节水奖励的基础,达到目标产量的前提下,节约水量占一般灌溉定额和节水灌溉定额的差值50%以内的部分,政府按照每方水在原价基础上加价0.05元标准进行奖励;节约水量占一般灌溉定额和节水灌溉定额的差值50%以上部分,按每方水在原价基础上加价0.08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程序,一般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当年末或灌溉期末,由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依据补贴和奖励资金额度等情况确定补贴和奖励方案;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水务局批准,区财政局直接兑付给用水主体或者供水组织。  
        第十一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区水务局负责确定全区年度奖补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管理、监督。直接兑付的补贴、奖励由相应的被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它形式发放的补贴、奖励按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工程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农业节水支出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  
        第十三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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