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曝光!临淄区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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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曝光!临淄区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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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统一部署,2023年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临淄区局聚焦民生领域,集中力量“铁拳”出击,查办了一批餐饮浪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销售不合格食品等典型案件。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一、临淄区某酒店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3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淄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且当事人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于2021年4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对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对消费者而言,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二、临淄区朱台镇某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3年3月29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淄区朱台镇某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18台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该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燃气灶是我们每天都要使用的厨房电器,其安全性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作为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时,一要查看灶具外观是否包装整齐,灶具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使用燃气种类、燃气额定压力、制造厂名、生产日期等是否齐全。另外也要关注售后服务,选择一个安全的燃气灶是对家庭的负责,更是对生命的负责!

三、临淄区某商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淄区某商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临淄区某商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蔬菜农药残留不超过最大允许限量,不会威胁到人体健康。对于经营者,在采购蔬菜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做好索证索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来源可靠。对于消费者,可以通过浸泡加水洗、碱水浸泡清洗等方法来减少蔬菜中农药残留。

四、临淄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4月6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淄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外包装标示“某牌润面油”的化妆品,其属于委托加工生产的普通化妆品,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的主要成份与产品备案资料中内容不相符,且未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及地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作为经营者,一定要把好进货关,严格审查化妆品的备案、注册资料,做好购进验收记录,确保经营化妆品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