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2〕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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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济安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MA3TA7X10T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皇城村207号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胜
经本局调查,淄博济安药店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的现场环境条件和人员不符合药品经营的要求;且未安装和使用药品经营管理计算机系统,无购销记录,购进和销售过的药品无从查询,无法实现可追溯,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