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不处〔2021〕342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27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不处〔2021〕342号)

发布日期: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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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晨婕烘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942L7W16                              

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函举报信息,到该单位进行检查,门牌标示“北晨临婕”,店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营业状态,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查阅其美团第三方平台管理系统显示“水果捞”等食品,已下架停售。现场提供了截图打印照片;检查过程录像、拍摄照片。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6月9日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经营冷食类食品等,2021年7月12日被举报后将美团外卖平台上的不符合许可经营范围的冷食类菜品全部下架。2021年7月28日,本局向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美团)发函,对当事人美团线上冷食类食品经营情况进行协查;2021年8月10日复函证实,当事人自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7月20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网店销售冷食类食品经营所得为80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信,《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美团线上点菜区截图照片,《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调查笔录》,协查函、复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通报函,相关照片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1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罚告〔2021〕3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网店销售冷食类食品等,其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其核准许可类别范围经营食品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截止案发时未接到消费者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举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违法数额较小,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经本局案审委讨论,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举一反三,一项一项落实。

3、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原材料购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人员培训,餐饮具消毒等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