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1〕384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1〕384号)

发布日期:2021-11-26
  • 字号:
  • |
  • 打印

当事人:临淄菲乐美容养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5MA3TK6HR34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73-3号一楼东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辉

经本局调查,临淄菲乐美容养生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其标签不符合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6瓶;  

3、并处500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33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