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1〕442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1〕442号)

发布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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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敬仲户王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307-737030512D6001

住所(住址):临淄区敬仲户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傅秋元

经本局调查,临淄区敬仲户王村卫生室不合格药品未单独存放、药品未在相应温度条件下存放、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不合格药品未单独存放、药品未在相应温度条件下存放、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以及《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5000.00元罚款。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