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1〕68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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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2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正德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MA3P84NJ1T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78号甲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秀云
经本局调查,淄博正德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