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9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9号)

发布日期: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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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齐都镇蔬之源生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EJH3A67   

经营场所:临淄区国家新村南门东侧(学府路289号)         

2022年1月7日,在淄博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临淄区齐都镇蔬之源生鲜便利店经营的购进日期2022年1月7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的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编号BR2212ZB01018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检申请,编号SW202201066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批次香蕉于2022年1月7日从青州市光勇果品经销处购进,购进8箱重量共计68kg,购进价格50元/箱,花费400元,销售价格6.56元/kg,2022年1月7日抽检2.1kg,对外售出65.9kg,已售完,销售额446.08元,获利46.08元。在得知经抽检批次的香蕉检验不合格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当事人提供了香蕉供货商青州市光勇果品经销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与供货商微信联系记录以及香蕉产地证明等材料,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联系方式等内容。调查认定的事实:临淄区齐都镇蔬之源生鲜便利店(经营者崔晓燕)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涉案货值446.08元,违法所得46.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BR2212ZB01018的检验报告及编号SW202201066的复检报告各1份,证明香蕉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2、对临淄区齐都镇蔬之源生鲜便利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临淄区齐都镇蔬之源生鲜便利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香蕉的销售及购进情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6、向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函1份,证明对不合格香蕉的追溯通报情况;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25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临淄区齐都镇蔬之源生鲜便利店(经营者崔晓燕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了不合格香蕉经营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香蕉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在于种殖环节,当事人对香蕉中农药残留不合格不存在明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经批准给予当事人减轻阶次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6.08

3、并处罚款10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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