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34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14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34号)

发布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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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醉乡坊老酒馆(经营者任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7NJ4UC4T                   

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12315平台举报信息,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对其外卖平台管理系统进行查阅,网店名称:聚义酒馆,商品管理中显示78元2-3人餐,其中78元餐,搭配素类中显示“凉拌苦菊”等冷食类菜品,现场对商品管理进行截图;检查过程录像、拍摄照片。7月29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销售2-3人餐,套餐中包括凉拌苦菊、清拌黄瓜等冷食类食品,属于超范围经营。2022年7月29日,本局向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美团)发函,对当事人美团线上冷食类食品经营情况进行协查;2022年8月12日复函证实,当事人自2022年4月26日加入平台至2022年7月20日,在美团平台销售2-3人餐共154次,上述累计销售数额共8569.12元。套餐中包括鲜椒炒鸡1份78元,凉拌苦菊1份18元,清拌黄瓜1份12元,山芹腐竹1份18元,馒头3份3元,服务费3份6元,纸巾1份2元,共计137元;在平台做活动按四折计费,其中凉拌苦菊1份18元,活动价按7.2元,共计1108.8元;清拌黄瓜1份12元,活动价按4.8元,共计739.2元,累计在平台销售凉菜货值金额共1848.00元。当事人未按其核准许可类别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848.00元,违法所得184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单,截屏照片,《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身份证》复印件,美团线上点菜区截图照片,《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调查笔录》,协查函,复函,告知书,通办函,相关照片,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2年8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听告〔2022〕1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只取得热食类销售许可,但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网店销售凉拌苦菊等冷食类食品,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网络平台未按其核准许可类别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在案发后立即开展整改,疫情对餐饮业影响等诸多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减轻处罚的规定,另外,因当事人制作凉菜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还制作其他菜品,故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案审委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48.00元;                               

2.并处罚款5000.00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