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071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071号)

发布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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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齐陵奥园顺明超市(经营者李顺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0ENM6W  

经营场所: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奥林匹克花园32#2号           

2022年4月27日,在淄博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临淄区齐陵奥园顺明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2022年4月26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编号FZG0400125023的检验报告。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的行为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批次辣椒于2022年4月26日从青州市衡王府大集蔬菜销售商崔德彬处购进,购进12.5kg,购进价格4.8元/kg,销售价格6.56元/kg,已售完,销售额82元,获利2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辣椒过程中索要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证件、购进票据,并对辣椒进行了快速检测,结果合格。后经对供货商崔德彬调查,确定不合格批次辣椒来源,对供货商崔德彬以“临市监函(2022)24号通报函”形式通报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追溯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临淄区齐陵奥园顺明超市(经营者李顺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涉案货值82元,违法所得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FZG0400125023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辣椒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2、对临淄区齐陵奥园顺明超市《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临淄区齐陵奥园顺明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负责人李顺明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不合格辣椒的经营情况、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6、临淄区齐陵奥园顺明超市提交的供货商崔德彬《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购进票据,证明不合格辣椒的进货查验情况;

7、对供货商崔德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不合格辣椒的来源。

8、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临淄区齐陵奥园顺明超市(经营者李顺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辣椒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不合格辣椒供货者资质证明,如实说明了不合格批次辣椒的来源,对其销售的辣椒不合格无明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