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094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1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094号)

发布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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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2243545M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住所: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渠村           

2022年5月10日,在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购进的商标“曾译槿”、规格型号92g/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10日的豆瓣干(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FCS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经抽检批次不合格“曾译槿”豆瓣干(调味面制品)为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给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批次的豆瓣干(调味面制品)于2022年4月23日从临沂批发城森发副食品商行购进50袋,购进价格1.25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2022年4月24日销售给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10袋,2022年5月4日销售给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20袋,两次共销售给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30袋,其余的20袋无法提供销售记录,销售额75元,获利12.5元。当事人在得知豆瓣干抽检不合格之后联系供货商临沂批发城森发食品商行,供货商给当事人发来照片后当事人打印的供货商提供的资质及编号00024的进货单据,单据记录了产品数量、单价、金额以及供货者联系方式,未记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涉案货值75元,违法所得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编号ZB2022(SC)0313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豆瓣干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2、对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不合格豆瓣干的经营情况、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6、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不合格豆瓣干供货者情况及购进单据,证明不合格豆瓣干的进货记录情况;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销售的“曾译槿”豆瓣干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企业标准Q/FCS 0001S-2022属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批准给予当事人从轻阶次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3、并处罚款8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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