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07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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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1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新诚粮油蔬菜超市(经营者邱绍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6K4E9B
经营场所: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三村(三岔路口西30米)
2022年4月27日,在淄博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临淄新诚粮油蔬菜超市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编号FZG0400125026的检验报告。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黄豆芽的行为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批次黄豆芽于2022年4月27日购进8.6kg,购进价格3.6元/kg,销售价格5元/kg,经抽检批次的黄豆芽抽检用去了2.15kg,其余的已售完,销售额43元,获利12.04元。当事人在得知经抽检批次的黄豆芽检验不合格后,找到供货商给补写编号9297701的销货清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黄豆芽供货者信息,执法人员对梁秀春进行调查,核实不合格黄豆芽来源,梁秀春不予认可经抽检批次不合格黄豆芽由其销售给临淄新诚粮油蔬菜超市。当事人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黄豆芽的行为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临淄新诚粮油蔬菜超市(经营者邱绍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豆芽涉案货值43元,违法所得12.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FZG0400125026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2、对临淄新诚粮油蔬菜超市《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临淄新诚粮油蔬菜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负责人邱绍健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不合格黄豆芽的经营情况、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6、对梁秀春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对不合格黄豆芽的来源核实情况;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临淄新诚粮油蔬菜超市(经营者邱绍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批准给予当事人减轻阶次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4元;
2、并处罚款6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