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2〕157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0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2〕157号)

发布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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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同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平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MA3CEY4P2T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二化生活区康平医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仁萍

经本局调查,淄博同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平店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保存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保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