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2〕1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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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1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齐向民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星钻甲2-804号
经本局调查,齐向民生产销售假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辽宁省凌海市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刑事裁定书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齐向民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自辽宁省凌海市刑事判决书(2020)辽0781刑初21号生效之日算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