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3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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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0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丽明服饰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UYQBP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世明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齐都路117号
接到群众举报,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齐都路117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NIKE”标识服装(裤子)1条。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的“NIKE”标识服装(裤子)1条是2022年12月份从网上购进的,没有购进方的联系方式,共计购进1条,购进价格40元/条,没有销售。经过调查,市场同类型产品销售价格300元/条。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额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投诉举报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和涉嫌违法物品处置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
4.当事人的“NIKE”标识服装(裤子)1条。
2023年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齐都听告(2022)3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现场处置,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了相关材料,涉案金额小。但是从当事人供述的购进价格偏低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IKE”标识服装(裤子)1条;
2、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