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审计局
标题: 临淄区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全员指导监督的规定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1491/2017-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7-12 发布机构: 临淄区审计局

临淄区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全员指导监督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07-12
  • 字号:
  • |
  • 打印

依法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淄博市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经研究决定,局机关业务人员对内审工作实行全员指导监督,规定如下:

第一条  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是指派遣或授权在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结合审计项目实施,进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行为的审计人员。

第二条  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项目,自下发审计通知书始审计组组长确定一名审计人员即为该被审单位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填写《临淄区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登记表》交内审指导科存档备查。原则上三年内每名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对象达到5家以上。

第三条  指导监督对象的重点是符合《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明确规定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和社会团体,镇、街道及各开发区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淄博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细则》;

(二)掌握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等情况,根据《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指导监督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内部审计与财务工作职责相分离和应建当建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机构。对于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明确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三)引导审计监督对象加入临淄区内部审计协会,通过协会平台实现自我服务、自律管理、加强交流的目的,不断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上水平。

    (四)指导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省(市)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评比标准及实际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积极推选项目参加省、市优秀内部审计项目的评比;

(五)帮助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机构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内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结合审计项目,适时搞好相关业务培训;

(六)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机构的工作要求,搞好通联发行和内部审计宣传工作。

第五条  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的工作,把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内部审计指导科要搞好配合,协助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做好工作。

    第六条  建立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例会制度。区局内部审计指导科每半年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例会,调度内部审计指导工作,总结交流内部审计指导监督中好的做法,分析存在的不足,形成互帮互学机制。

    第七条  区局对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的内部审计指导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审计成果榜。内审指导科要建立工作台账和评价档案,促进内部审计指导工作不断上水平。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