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审计局
标题: 《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1491/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17 发布机构: 临淄区审计局

《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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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及省、市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号)、《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淄政字〔2020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及其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以各类资金投资建设,产权归其所有或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性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占主导地位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政府实质上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以及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七)重大村居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指管理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区直部门、镇(街道)和国有企事业及其它单位。

  第四条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和区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及变更、招投标、勘察、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财务收支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经济活动属于该项目的审计或调查范围。

  第六条本着量力而为、做好工作衔接、实现建设项目监督全覆盖的目的,审计、财政部门分工负责。对区财政投融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区属企事业单位投融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或组织中介公司进行结算审计复核(200万元以下由区审计局进行抽审);区财政投融资和以区财政投融资为主的投融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第七条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区审计局、区财政局依法做好审计监督和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区级以上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融资的建设项目控制价的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有关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科学筹划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并及时办理立项手续;国有资产运营单位要加强投融资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资金投放合规、安全。

  住建、交通、自然资源、教育、卫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牵头建设部门要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重点围绕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支出自评结果将作为项目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及时提报审计和评审工作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工期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节约建设成本,竣工后负责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

  第八条区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和评审工作或向社会购买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区审计、财政部门开展投资审计和评审所需费用,参照《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初审审定值的0.3%和工程复审审减值的5%计取。

  区审计、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向社会购买中介服务,按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要实行合理的竞争、竞价,并完善相应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结算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将建设项目资料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对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由建设单位于本年度终了前将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本年度和上一年度建设完成的项目概况报送区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要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做好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区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建设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或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影响出具审计报告。

  区审计部门依照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后,送交区财政部门、建设单位等。

  第十二条区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区审计部门应依法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应向主管部门(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建议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

  第十四条对以虚假工程名义套取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发放奖金补助或是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的,肢解工程逃避审计监督的,由区审计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监督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区审计部门要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全面做好重点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关注工程招投标、合同项目变更、隐蔽工程建设等情况。

  第十六条区审计、财政部门在审计或评审中应当对工程实地测量和复核,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做好配合,并对共同测量、核实的结果签字认可。不参加或者参加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区审计、财政部门现场测量、核实结果的有效性,审计人员应注明情况并作为审计和评审的依据。

  第十七条区审计、财政部门在审计和评审时发现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提供的签证工程量、质检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不符,或者材料签证价格明显超出施工期间实际市场价格的,应采取钻芯取样、专业探测、现场剥露检查、市场调查、厂家函询、委托质检部门核查等方法予以核实,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人员以核实的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等作为审计依据。

  施工单位负责审计或评审检测部分的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审计中发现的虚假签证、违反规定的合同约定等,区审计、财政部门应当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单位)纠正。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流失的,区审计、财政部门应对纠正结果审核后作为审计依据。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不能按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流失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根据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必须要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包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单位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提请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对违反《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应按废标处理但形成施工事实的建设项目,审计和评审时执行定额计价、据实结算的方式,工程使用的材料提报价格高于施工期市场价格的,按施工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计取,《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询价(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计取。

  第二十条对非国有企业代行国家机关、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主体责任组织实施的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整合审计资源,加强上下联动、分工配合,强化信息化应用,着力提高投融资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审计、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理、造价、施工、器材供应等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将不诚信证据送有关部门纳入诚信档案。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中介机构诚信情况作为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依据。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使用中介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道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村居公共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7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714日。原《临淄区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实施细则》(临政字〔2017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