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求意见公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征求各镇、街道办,并按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
从发布征求意见公告至收集意见的截止日期,均未收到公众以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形式发回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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