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水利局
标题: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486E/2024-511078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机构: 临淄区水利局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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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制度,确保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要将现场检查记录等有关书面材料5个工作日内移 送本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

接受移送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行业监管漏洞、某些领域和环节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等问题,要及时通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等情况及时反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