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5731K/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24 发布机构: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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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

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我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我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五、由我局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核;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将审核材料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六、起草科室(单位)向政策法规科报送的审核材料,

应当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三)征求的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政策法规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我局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政策法规科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后重新报送合法性审核。

九、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对政策法规科提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十、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经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核同意后,由起草科室(单位)提交集体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十二、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通过后,由起草科室(单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2日年日将印发情况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十三、政策法规科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起草、签发等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局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