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⑵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⑶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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