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刚、崔俊英因保管不善,将07-1067810、淄国用(2015)第E0505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贾晓刚、崔俊英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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