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店住院后回临淄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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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7〕87号规定:一个年度内,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700元,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87%。又据《关于医疗保险支持分级诊疗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12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应在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首诊,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就医。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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