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临淄区皇城镇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97X1/2026-54494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21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临淄区皇城镇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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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设良好班风校风,创建皇城一中文明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学生违纪违规,视其情节轻重分为三级违纪(一般违纪)行为二级违纪(较重违纪)行为一级违纪(严重违纪)行为,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分。

三级违纪(一般违纪)行为由相关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级违纪(较重违纪)行为由级部主任或德育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级违纪(严重违纪)行为由德育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考虑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一、三级违纪(一般违纪)行为

1.举止不文明,说脏话,起外号,起哄的。

2.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上课、课间操、升旗等)。校内追逐、喧哗,扰乱课堂和学校秩序。

3.见到老师未示意问好的;未打报告、未经老师同意,进入教室或办公室的。

4.常规(服装、指甲、发型、首饰等)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5.往楼下泼水、吐口水、扔垃圾、掷物体的。

6.攀折花草、破坏树木,影响绿化的;破坏公物的 (处分的同时还要照价赔偿) 。

7.在期中、期末考试中作弊或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的。

8.同学违纪前,知情不报,造成较重后果的。

9.迟到、旷课或以欺骗手段请假的(学生无法到校,家长必须打电话或到校请假,其它均无效)。

10.其它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校外违纪且被投诉的行为(视情况严重程度而定)。

处理办法:

11.班主任或教师当场点名批评;若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1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进行课后教导。

1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1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15.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二、二级违纪(较重违纪)行为

16.三级违纪行为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的。

17.不经学校批准,私自离校的;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容留他人在家过夜或离家出走的。

18.不遵守学校安全要求,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的,私自骑乘电动车、电摩的。

19.无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陪同,私自到河、湖、鱼塘、水库等危险水域游玩或游泳的。

20.吸烟(电子烟)、饮酒的;强行索要或偷窃或抢夺他人财物,造成较重影响和后果的;

21.因网络游戏、聊天等原因,导致他人金钱损失的。

22.(通过网络等形式)辱骂、威胁、殴打同学,造成较重影响和后果的;

23.(通过网络等形式)辱骂、威胁、殴打、顶撞老师或父母,造成较重影响和后果的。

24.勾结社会青年或外校学生直接或间接违纪违规的。

25.打架(有煽动言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较重后果)。

26.携带扑克牌、管制刀具、MP3、MP4、手机、相机、打火机、香烟、内容不健康书籍、光碟或其他不适宜物品(如瓜子)等到学校。

27.其他欺凌同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况严重程度而定)。

处理办法:

28.由级部主任或学校德育主任予以训导。

29.承担级部或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班规、校规校纪教育。

30.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31.给予学生记过处理。 

32.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一级违纪(严重违纪)行为

33.二级违纪行为重犯二次及以上的。

34.(通过网络等形式)辱骂、威胁、殴打、顶撞老师或父母,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5.戏弄、辱骂、威胁、殴打同学,经教育仍不知悔改的。

36.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强行索要或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7.在校外发生违纪行为,且造成投诉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理办法:

38.全校点名批评、通报、检讨。

39.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40.与家长联合教育引导,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返校前写明决心书,给予留校察看或家长陪读处理。

41.给予学生记大过处理;本学期思品评定不合格;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定为最低等次。

42.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