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 ||
|---|---|---|---|
|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541948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2-26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示送达了临市监处〔202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0元。并要求你(单位)2023年7月1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300000.00元,合计6000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