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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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3-54426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编号: 临自然罚字﹝2023﹞7091号
孙秀军:
我局于2023年 6 月 12 日,对你在临淄区齐都镇娄子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钢构厂房及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2022年12月3日,动工占用临淄区齐都镇娄子村村东南侧土地5968平方米建设钢构厂房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共1页;
2.物证:现场检查影像证据1份,共1页;现场勘验影像证据1份,共1页。
3.笔录或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2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1页。
4.认定结论:违法案件占用地类及规划情况认定表1份,共1页;宗地现场勘查图2份,共2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2份,共2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份,共2页。
我局已于2023年 7 月 11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对1760平方米水浇地(2017年建设)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4208平方米工业用地(2022年建设)进行处罚,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96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娄子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1760平方米水浇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760平方米水浇地,按每平方米30 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208平方米工业用地,按
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人民币肆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4736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临淄区财政局国库科。缴款方式: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财审科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可使用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方式缴费,也可通过银行(所有有代理财税业务的银行)用转账支票或现金方式缴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俊健、曹东营
电 话:0533-7188819
地 址: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雪宫路354号)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