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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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K21216551K/2020-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原文: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预案》出台的政策背景
2020年7月13日,生态环境部在京组织全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部署动员暨培训班,专门就2020-2021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做出部署。会议充分肯定了前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要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在总结过去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问题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进一步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山东省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对省级、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照部署,我区对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预案》出台的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预案》出台的目的
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应有作用和最大效应,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四、《预案》出台的重要举措
《预案》分为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体系、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信息公开、保障措施、预案管理和附则等10个方面内容,主要明确了预案的执行主体,落实了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了响应措施,建立了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体系,用于缓解空气重污染形势。
(一)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二)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预警信息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可以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更为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四) 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其中,煤电机组(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电厂除外)在应急期间每日SO2、NOx排放量之和减排8%,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可采取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其中,煤电机组(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电厂除外)在应急期间每日SO2、NOx排放量之和减排8%,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I级响应措施
I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其中,煤电机组(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电厂除外)在应急期间每日SO2、NOx排放量之和减排8%,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