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水利局
标题: 水利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486E/2025-54727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03 发布机构: 临淄区水利局

水利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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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区直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区委编委《关于公布临淄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临编〔2020〕8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19项,分别是: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修)订、节约用水管理、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河道采砂管理、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矿泉水、地热水管理、油气管道监督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溺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造林绿化、城市建设统计、在农村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管理、在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跨越的河流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和架设浮桥等活动批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防汛抗旱、防震减灾工作、违法建设查处、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区水利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目录及部门职责分工

 

 

区水利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

事项目录及部门职责分工

 

 

1.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修)订

 

区水利局:负责对用水定额地方标准进行审核,负责生活服务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申报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申报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2.节约用水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有关规定、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有关规定、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有关规定、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3.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位实施监测。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河道采砂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取土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发放《采砂许可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5.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6.矿泉水、地热水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审核上报《取水许可证》办理材料。

区自然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负责审核上报《采矿许可证》办理材料。

 

7.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 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水利局: 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及通信、铁路、电力等部门(单位): 应当制定并落实本行业建设项目与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保障管道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