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3-05-0716:2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近几年,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的拉动作用,特别是区财政资金的累加补贴,大大优化了我区的农机装备结构,农业机械在“三夏”“三秋”生产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农机发展更加符合农业生产的需求。为更好地落实购置补贴政策,保证补贴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充分发挥补贴资金效益,严防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购机户的要求

农户拿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未按时购机,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农机局交回通知书的,本通知书作废,年内不得再申请农机补贴。所购农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区农机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农机的资格。

二、对经销商的要求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经省农机局审核备案,具有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设置购机前置

购买动力机械的用户报名时需同时出示相应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同时需加入农机专业合作社并享受优先优惠政策,购买配套农具的用户需提供相应配套动力机械证明,动力机械须参加农机监理规定的年审、年检、挂牌和落户。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规定的“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以及我省“21条”规定的要求,严禁以任何方式或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深入贯彻《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1〕23号)精神,将补贴政策落实到实处。

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限定生产企业和品牌、型号等,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值较低的机具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所有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三是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四是规范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临淄区农机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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