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4-3009:25:2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划定临淄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主城区南至乙烯路,西至辛化路,北至齐盛路,东至淄河西岸。

主城区域外的其他居民楼生活区。

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三、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名录以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特此通告。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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