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4-3016:52:2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区禁放区域


禁放区域示意图

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荣坡路-辛广路-古侯路-博临路-067乡道-临淄西边界-张边路-102省道-临淄东边界-荣坡路所围成的区域。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上述明确划定的禁放区域以外,其余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小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同时倡导尽量少放或不放;除此以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全区范围内,《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确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是以火药为原料,能够产生光色、声响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

三、公安应急、教体、民政、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相关工作。区直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7184544(临淄生态环境分局),110(临淄公安分局),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331日。本通告发布后,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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