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2020〕385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0-203319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0-20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2020〕385号)

发布日期: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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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经营者李声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0305600332402    

住所(住址):临淄区金山镇边河路11号1楼西边        

2020年7月2日,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经营的商标“优景”、规格型号1000ml/瓶、生产日期2020年3月19日的人参枸杞(露酒)经检验,酒精度项目实测值43.8%vol,标签标示50%vol,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编号CF0105122-202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人参枸杞露酒的行为立案。查明: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批次人参枸杞露酒于2020年4月13日从临淄田沅食品批发部购进,购进1箱共12瓶,购进价格10元/瓶。销售价格12元/瓶。2020年7月2日抽检时抽取了4瓶,其余的8瓶已售完,销售额144元,获利24元。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提交了购进人参枸杞露酒票据及供货者资质复印件,经调查产品供货商后确认不合格人参枸杞露酒来源与当事人所述一致。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经营者李声宝)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人参枸杞露酒涉案货值144元,违法所得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CF0105122-2020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经抽检批次人参枸杞露酒不合格的具体情况。

2、对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产品检查的相关情况。

3、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李声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经营者李声宝《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涉案产品情况。

5、对临淄田沅食品批发部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李声宝所述人参枸杞露酒来源核实情况。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0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临淄区金山镇童铭商店(经营者李声宝)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人参枸杞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经抽检批次人参枸杞露酒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不合格人参枸杞露酒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对其经营的人参枸杞露酒不合格不存在明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