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 临市监罚〔2019〕436号文件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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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19-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300762867233R
住所(住址):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临淄大道782号
经营者:勾希花身份证号码:3723***********428
联系电话: 138******20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临淄大道782号
2019年7月25日,在临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散装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以临市监〔2019〕436号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购进的散装黄豆芽是2019年7月25日从临淄区齐园农贸市场李新军处购进的,购进数量2.6kg,购进价格4元/kg。我公司采购黄豆芽用作炒菜的原料使用,已经使用完毕,具体的加工销售情况未作记录。该单位做成的菜品不固定,无法提供具体的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的黄豆芽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和购进票据等证件手续。综上,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成立。
调查认定的事实: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涉案货值金额10.4元,无违法所得。经过对供货商的调查,李新军确认抽检批次的黄豆芽是本单位提供,我局决定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NO: FZB0700172535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对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确定采购使用不合格黄豆芽的事实。
3、代理人房新霞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19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要求。
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了各项证据材料,如实说明了不合格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