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2021〕259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2021〕259号

发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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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皇城镇凤良商店(经营者王凤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0F5M4D

住所: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北羊村

2021年5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有达利食品集团生产的“可比克”烧烤味薯片在售,净含量6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7月11日,保质期10个月,数量4袋。另发现有60克/袋的“可比克”牛肉味薯片、40克/袋的“呀!土豆薯条(黄油味)”、40克/袋的“乐事薯片(烧烤味)”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领导后,将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查明:2021年5月15日,投诉人刘先生从王凤良经营的超市购买的薯片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份,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1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在王凤良经营超市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薯片11袋,分别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比克薯片(烧烤味)”规格6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7月11日、 保质期10个月,数量4袋;“可比克薯片(牛肉味)”规格6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11日、保质期10个月,数量5袋;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呀!土豆薯条(黄油味)”规格4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22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1袋;百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事薯片”规格4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20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1袋。上述4种11袋薯片购进价格均为3元/袋,销售价格均为3.5元/袋,王凤良无法提供购进上述薯片的票据,无法确定购进日期以及数量,不能判定已售出产品销售时是否过期。根据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投诉人反映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共计38.5元。当事人得知售出了过期食品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采取召回措施。临淄区皇城镇凤良商店(经营者王凤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3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转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现场涉案物品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4、临淄区皇城镇凤良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临淄区皇城镇凤良商店(经营者王凤良)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了所经营过期食品相关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对购买者进行了赔偿,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经批准给予当事人减轻阶次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1袋食品;

2、并处罚款6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