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1〕3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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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吉瑞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55J729
住所(住址):临淄区辛店街道辛三路75-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受委托人):郭金花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调查确认,发现你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不符合GB6246-2011。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市监〔2021〕382号)告知我局对你公司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力,截至 2021年12月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以上权力。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贰角(1175.2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