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 2022 〕0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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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梓晨烤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959YL895
经营场所:临淄区稷下街道鱼盐里商业中心1号楼4-7号商铺
联系地址:临淄区稷下街道鱼盐里商业中心1号楼4-7号商铺
2022年5月17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当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内两名工作人员正在制作蔬菜拼盘菜品,在东侧冷柜右侧发现有制作的泡椒鱼皮,左侧底层有麻汁、海带丝和面筋等食品;现场调取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店铺经营页面,其商品管理区页面爽口小菜区有爽口海带丝、泡椒鱼皮等凉菜销售,并调取结账单;检查过程录像并拍摄照片。本局根据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单涉案信息,5月23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临淄区梓晨烤鱼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自2022年1月1日至5月17日,在美团外卖平台分别销售泡椒鱼皮733份,共7591.32元,爽口海带丝130份,共1366.56元,爽口面藕112份,共858.92元,在美团外卖累计销售货值金额共9816.8元;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分别销售泡椒鱼皮2份,共38元,爽口海带丝3份,共48元,在饿了么外卖累计销售货值金额共86元。
综上,当事人未按其核准许可类别范围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9902.8元,违法所得共计990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交办单,现场笔录,结账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线上收银汇总单,整改报告,《调查笔录》,宣传彩页,相关照片,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2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听告〔2022〕0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网店销售爽口海带丝等凉菜菜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其核准许可类别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立即下架,停止经营,疫情对餐饮业影响等诸多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量罚。另外,因当事人制作凉菜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还制作其他菜品,故不予没收。
综上,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案审委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9902.8元;
2、并处罚款5000.00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