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2022〕072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04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2022〕072号)

发布日期: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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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晓航润滑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MA3R5L8963

法定代表人:乔兴彩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罗村村东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山东晓航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有储存罐、灌装机等设备,其中8名工作人员正在对润滑油进行灌装,在车间内有灌装加工完毕的乐奔牌润滑油150箱、法拉奇牌润滑油20箱、星浪牌润滑油70箱、优力宝牌园林机械专用油60箱。以上产品的桶装标签上均标注有生产商:天津保加利润滑油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豆张镇权健道2号,销售热线400-0189-185。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为更好销售产品,通过印刷厂印制天津保加利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然后在生产的润滑油产品上使用。当事人对润滑油进行调和、分装后直接进行销售。其库存乐奔牌润滑油150箱,每箱120元;法拉奇牌润滑油20箱,每箱100元;星浪牌润滑油70箱,每箱110元;优力宝牌园林机械专用油60箱,每箱106元。货值合计34060元。销售的地区有昆明、贵阳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对原不合法产品标签进行了撤除,更换了合法标签。当事人没有设置财务,每年的产值和利润都没有进行记录。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临市监〔2022〕072号于2022年4月29日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商品一事正式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违法货值。

5.天津保加利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侵权单位的主体资格。

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山东晓航润滑油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六)项的相关规定,

经批准给予当事人从轻阶次行政处罚。

综合当事人的情况,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润滑油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