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30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30号)

发布日期: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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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MA3ER9496B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顺明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40号

2022年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中 ,当事人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销售的多功能电热锅(规格型号AMDG-28 3.0L,生产日期/批号 2022年7月12日,标称商标 澳美,标称生产企者 邹平澳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两项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19-2008标准要求,依据《厨房电器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9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一并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022年№004)、产品质量结果分析告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并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亦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购入该批多功能电热锅共2台,进货单价49元,共支付货款98元,在我店内销售价格是65元/台,抽检时抽样1台,剩余1台作为备样存放在其仓库内,货值共计130元,违法所得16元。

又查明,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下架有关产品,停止销售,查明原因进行了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2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整改复查检查,复查情况与整改报告一致。

综上,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多功能电热锅案成立。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处告〔2022〕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多功能电热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多功能电热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本应从严处罚,但鉴于该企业为初次违法,且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积极查明原因,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购进后未销售,社会危害较轻。因此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决定对其按处罚幅度中幅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多功能电热锅1台,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并处罚款260元。罚没款总计276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