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淄市监处罚〔2024〕29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4-547001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2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山东浩龙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TNHHY7F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陈营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金龙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在2023年广东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 ,当事人生产的荣事达牌多功能煮面炉样品中“热负荷准确度”、“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严重不合格。
2023年11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送达了№:4400230106100301号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告知其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又发现,在2023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标示为当事人生产的“冰仕特”(HL-D-4型)和“英联瑞仕”(HL-D-6型)电汽两用蒸饭柜产品经抽样检测,样品中接地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34-2008、GB4806.9-2016、GB31604.49-2016等检验依据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JS2314500315和JS2314500313检验报告,一并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并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并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
再发现,在2023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标示为当事人生产的多功能蒸煮炉(ZG-ZML-40型)样品中热负荷准确度、电气性能和特殊要求项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依据SHSSXZ0134-2023《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RQJ-JSY-202309-00356检验报告,一并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并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并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生产规格为HL-40型荣事达牌多功能煮面炉3台,出厂价格340元/台,销售给佛山市大灵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20元,该公司通过在淘宝电商以845元/台的价格销售,该产品被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货值2535元,违法所得1020元。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生产 “冰仕特”(HL-D-4型)电汽两用蒸饭柜2台,出厂价格440元/台,销售给上海冀拓电器有限公司,货款总计880元,该公司通过京东电商平台以1396元/台的价格销售,货值总计2792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生产“英联瑞仕”(HL-D-6型)电汽两用蒸饭柜2台,出厂价格470元/台,销售给上海全华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总计940元,该公司通过京东电商平台以1380元/台的价格销售,货值总计2760元 。这两批次产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货值5552元,违法所得1820元。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生产规格为ZG-ZML-40型多功能蒸煮炉1台,出厂价格340元/台,销售给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总计340元。该公司通过京东电商平台以798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总计798元,这批次产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货值798元,违法所得340元。
上述4批次产品货值总计8885元,违法所得总计3180元。
综上,山东浩龙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案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6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4400230106100301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移送函及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风险移交通知书证明监督抽查来源及当事人荣事达牌多功能煮面炉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2023年9月8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JS2314500315和JS2314500313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风险移交通知书证明监督抽查来源及当事人电汽两用蒸饭柜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23年10月26日,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RQJ-JSY-202309-00356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风险移交通知书证明监督抽查来源及当事人多功能蒸煮炉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2023年11月3日,2023年11月23日,2024年1月4日,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的情况;
5、2024年3月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高伟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6、2023年3月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高伟提交该公司生产销售上述批次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各一份,证明上述批次产品生产销售的情况;
7、2023年3月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高伟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公司整改的情况;
8、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高伟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及生产销售的事实和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临淄市监罚告〔2022〕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山东浩龙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山东浩龙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该企业虽有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积极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等情节,但该产品不合格问题为外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商领域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社会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系外省市多批次监督抽查中发现,两年内多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其按处罚幅度高幅实施行政处罚。其产品已在检验中消耗无法召回,因此不予没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按照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综上建议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80元;2、并处罚款26655元。罚没款总计29835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