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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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9499Y/2026-558061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5-08 | 发布机构: | 临淄公安分局 |
| 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 抽查 方式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 单位 |
| 部门联合配合事项 | 1 | 对民用爆炸物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1、落实出入库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以及库房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情况:2.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流向登记等制度情况:3.《爆破安全规程》等要求的现场安全作业措施情况 | 淄博金润矿业有限公司 | 爆破作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治安管理大队 |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区级相关部门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治安大队 |
| 2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1.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安装并规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各类宾馆、旅店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安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 区级相关部门 |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
治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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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检查该单位运营资质和审批文件、证照等是否齐备;检查该单位网站是否在公安部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备案;检查是否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内外网审计措施;检查自主开发和经营的信息系统是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 | 区级相关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 网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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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油气管道安防检查 | 油气管道安防检查 | 关键时间节点、重大活动和重点部位的安保工作落实情况;安防标准达标工作推进情况;管道周边治安防控情况,重点是管道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的院落、厂房和种植大棚等场所排查整治情况;油区治安重点地区整治,以及打击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情况。 | 管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 区级相关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治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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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区级相关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网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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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 对典当行的治安检查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 取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财政部门 | 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 | 区级相关部门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 治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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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线上医疗领域 | 线上医疗行为跨部门综合监管 | 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领导机构、专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配备、及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是否开展网络安全监测,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网络安全风险测评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网络安全负责人和相关岗位人员教育训练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及公安机关通报事件的整改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开展检查的内容。 | 线上医疗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 网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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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内部事项 |
8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公安部门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网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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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公安部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网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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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 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 网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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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做事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8.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9.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10.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1.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12.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13.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网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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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 | 1.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3.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员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4.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5.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
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重大安保任务实际执行 | 区级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 网安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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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方式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单位 |
| 抽查比例为1%,抽查一次 | 1 | 临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抽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 淄博宇佳化工有限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临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区级相关部门 | 临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临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 抽查比例为1%,抽查一次 | 2 | 临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抽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 淄博谊达物流有限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临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区级相关部门 | 临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临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