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临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预防及处置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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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4949/2026-527530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3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权公开传染病疫情预防、处置相关信息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数量等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跨省级行政区域暴发、流行时,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