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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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公告 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区农业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与监管的通知》拟以区政府文件印发,为保证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以及便于以后的执行,根据《淄博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现将该通知向社会公告,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1月7日(星期二)下午5:00前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 联系电话:7179117 联系人:
郑德军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 与监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 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监管的通知》(淄国土资字〔2015〕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镇、街道要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各镇、街道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1.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境内淄河两侧蓝线范围,乌河、运粮河两侧堤岸线3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 各镇、街道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范围,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扩大面积。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其中管理房占地面积原则不超过配套设施用地的7%;面积100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按3‰的比例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3. 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筑标准高度控制在5米以下,其中场地仅限于平整后搭载简易结构房使用,严禁深挖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施工建设,禁止建设永久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严格控制在一层以内,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应采用筒易结构,鼓励使用临时活动用房,附属设施原则上不得建造砖混结构建(构)筑物,鼓励使用临时活动用房。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一)部门职责。镇、街道负责审查设施农业用地规划选址、建设方案,并进行公开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10天,留存相关资料);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申请环保、畜牧、水务、文物、林业等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审核;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收取必要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向国土、农业部门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撤销备案);监督经营者履行协议,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整改到位;组织对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进行验收等。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纳入日常监管,对设施农业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配合镇、街道对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进行验收。 农业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纳入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及土地承包经营相关工作;配合镇、街道对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进行验收。 畜牧部门负责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控养区,并对畜禽养殖业设施农用地项目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审核并监督。 水务部门负责对河流保护范围线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进行审核。 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文物保护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进行审核。 林业部门负责对涉及林地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进行审核。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备案程序。 1.申请。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平面布局图等。 2.审查商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街道)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布局等进行审查,同时报环保、畜牧、文物、水务、林业等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道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3.公示。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商定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村、镇(街道)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留存书证、视听等资料。 4.签订用地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5.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镇、街道应按要求及时将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在接到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街道,由镇、街道督促纠正;农业部门发现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接到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街道督促纠正。符合备案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出具设施农用地准予用地备案通知书。备案期限一般为3年。 未完成用地备案手续即进行项目建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违予以处理。 备案期满后可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备案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到国土、农业部门进行备案续期;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备案,由国土、农业部门出具撤销备案通知,镇、街道依据用地协议督促经营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备案材料。 1.经营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和建设方案(附平面布置图); 3.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4.经营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三方签订的用地协议; 5.土地承包合同(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供流转合同); 6.涉及环保、畜牧、文物、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7.涉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单据; 8.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制度,明确村居的管理职责,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要求进行建设。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监管,发现未经批准建设、未按规划进行建设、超出用地标准建设、改变土地用途、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在15天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镇、街道负责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二)国土、农业、畜牧、环保、水务等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规划、设施行业发展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内容,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三)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其他经营。 (四)占用耕地建设附属(配套)设施的,镇、街道负责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收取及监管,要将土地复垦保证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应根据协议按要求进行复垦。镇、街道及国土、农业等部门复垦验收通过后,经营者凭验收合格意见和土地复垦保证金收据,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进行检查和考核。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相关条款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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