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临淄区2019年第四季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0811:07:0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文件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 10月18日受理2019年第四季度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直下放企业及在临淄区登记注册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

2.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单位须与员工签订一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之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存在有效的登记认定信息人员;

4.单位按规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5.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

1.在单位失业后12个月内又被原单位或原单位关联单位招用的;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累计已达3年的;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4.是企业法人的,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内,所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发生变化或本人户籍在淄博市内发生迁移的,须重新申请,享受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交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业务咨询电话:

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829258

金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485886

金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508218

敬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704089

朱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750078

皇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889150

凤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680083

辛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190326

闻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859110

雪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182882

稷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871909

齐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7081187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材料 -.docx

附件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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